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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快遞運送條件與條款

在此頁,您可以找到最新且最適用的國際快遞運送條件與條款。請注意,不同國家可能適用不同的運送條件與條款。

運送條件與條款

重要通知

當您以「託運人」身分要求DHL提供服務時,代表您本人及任何其他與託運之貨物有利害關係之人,同意自DHL接受貨物時起,本條件與條款適用於彼此之運送關係,除非由DHL一名經授權之主管以書面另行同意之,否則本運送條件與條款雙方皆應予以遵守。惟不影響您對任何特定服務項目已支付額外費用之法定權利與權益。

「貨物」係指在一張提單下由DHL所選擇任何可能方式(包括以航空、陸路或其他運送者)運送之所有文件或包裹。「提單」應包括由DHL自動系統所印製之任何籤條、空運提單或發貨單,本條件與條款應涵括在內。同時,每批貨物係以本文所載之有限責任規定運送之。託運人如要求較大之保障時,得以額外付費方式安排保險(進一步資料請參閱下文)。DHL係指DHL Express Network之任何成員。



1. 報關、出口與進口

DHL得代表託運人執行以下任何活動事宜,以提供其服務予託運人:(1)填寫任何文件,修改產品或服務代號,及支付相關法律與法規所要求之關稅或稅款;(2)為關稅及出口控制目的,擔任託運人之運送經紀人,為指定報關行執行清關及通關業務而擔任收件人;(3)DHL以其合理之判斷,依據被授權者之請求,重新將貨物發送至收件人之經紀人或其他地址。


2. 不被接受之貨物

託運人同意其貨物是可接受運送者,但如有以下狀況,係被視為不接受承運之貨物:
  • 被IATA(國際航空運輸協會)、ICAO(國際民航組織)、任何相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組織歸類為危險物質、危險品或違禁品時;
  • 依相關海關法規要求須申報,卻未進行報關時;或
  • DHL判定無法安全或合法地運送時(例如動物、金塊、貨幣、無記名可轉讓票據、貴金屬與寶石、武器、武器零件與軍火、屍體、色情書刊及非法麻醉葯/毒品等)。


3. 交運與無法交運

貨物不能交運至郵政信箱或郵遞區號,而將被交運至由託運人所提供之收件人地址(如係Deutsche Post Global Mail德國郵政全球郵件服務,最先提供收件郵遞服務者被視為收件人地址),但不一定須交由收件人本人收執;交運地址若有集中收件區者,貨物將被交運至該區。若收件人拒絕收件或支付運費、或貨物被視為不被接受、或因報關目的而低估貨價、或無法合理地辨別或找到收件人者,DHL應儘力將貨物退還託運人,費用由託運人負擔,否則貨物得由DHL放棄、處分或出售,而不必對託運人或任何其他人負任何責任,該處分所得用來抵扣服務費與有關之管理費,如仍有餘額時將退還託運人。


4. 檢查

DHL無須預先知會託運人,得有權利但無義務開啟與檢查貨物。


5. 貨物運費與帳務

DHL之貨物運費是根據實際或材積重量二者之間較重者計算之,同時任何貨物得由DHL重新過磅與測量,以確認該計算值是否正確。託運人應支付或償還DHL因其提供服務、或代表託運人或收件人或任何第三者所產生之所有貨物運費、倉儲費用、代墊之關稅與稅款,以及貨物如第 2條所載被視為不接受承運時所產生之所有索賠、損害賠償、罰款及費用。


6. DHL之責任

DHL和託運人根據DHL之責任條款所簽訂之合約是完全只限定於直接損失及本第6條所載之每公斤/ 磅限額,不包括所有其他類型之損失或損害(如失去的利潤、收入、利益及未來生意等),不論該損失或損害是特殊或間接地、或縱使在接收貨物前後DHL已注意該損失或損害之風險皆同,蓋因該特殊風險可由託運人投保之故。如貨物經由空、陸或其他運輸方式聯運時,除非能提出其他證明,否則被認定任何損失或損害是在空運當中發生。在不影響第7至11條規定下,DHL對任一運送貨物之責任被限定為美金100元,或不超過以下限額之貨物實際現金價值,二者取其較高者:
  • 空運或其他非陸運之貨物:每公斤美金20元或每磅美金9.07元;或
  • 陸運(不適用於美國)之貨物:每公斤美金10元或每磅美金4.54元。
每批貨物限定索賠一次,並就其相關所有損失或損害完整而徹底地解決之。如託運人認為這些限制規定不夠,則其須對貨物價值進行特殊申報,並依第8條(貨物保險)規定申請保險,或由其自行安排保險,否則託運人應承擔所有損失或損害風險。



7. 索賠期限

所有索賠案應從DHL接受貨物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向DHL提出,否則DHL將不負任何責任。


8. 貨物保險*

如託運人在提單正面保險部份指定欄勾“ 是 ”、 或經由DHL 自動系統提出申請者,並繳納相關保險費後,DHL得為託運人安排保險,包括貨物損失或實體損害發生之實際現金價值,惟貨物保險不包括間接損失或損害、或延遲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。

* 不適用於Deutsche Post Global Mail德國郵政全球郵件服務


9. 延遲交運貨物

DHL將儘一切合理的努力以DHL一般的交運時間表來交運貨物,但該時間表是不被保證的,且非為合約的一部份,DHL不負責因延遲所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。


10. DHL無法控制之狀況

DHL不對無法控制之狀況所引起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,該無法控制者包括但不限於天然災害,如:地震、龍捲風、暴風、水災、大霧等;不可抗力,如:戰爭、墜機或禁運等;任何和貨物性質有關的瑕疵或特性,即使DHL已知悉之;暴動或民眾騷動;非由DHL所聘僱或簽約之人員,如託運人、收件人、第三者、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等之任何行為或疏忽;與電子或照相影像、資料或錄影之電性或磁性損害或消失等。


11. 華沙公約

如貨物係以空運運送至出發國以外國家為終點站或停留站時,如適用華沙公約(以下簡稱華沙)應依其規定辦理,並限定DHL之損失或損害賠償責任,華沙限定賠償責任為每公斤美金20元或每磅美金9.07元。


12. 託運人之保證與賠償

託運人因不遵守任何有關法律或法規,以及違反以下保證與表示時,託運人應賠償DHL並使DHL免受任何損失或損害:
  • 由託運人或其代表人所提供之所有資料是完整與正確的;
  • 貨物是由託運人員工在安全的前提下所準備的;
  • 託運人僱用可靠的員工來準備貨物;
  • 在準備、儲存與運送至DHL當中,託運人防止貨物受到未經許可之干擾,
  • 貨物業經適當地標示、載明地址及包裝,以確保在一般處理狀況下能安全的運送。
  • 符合所有相關海關、進口、出口與其他法律與法規規定。
  • 提單業經託運人被授權代表人簽署,本條件與條款對託運人即具有約束力與強制力。


13. 運送貨物路線

所有運送貨物路線與改變運送路線,包括貨物可經由中途站轉送,悉由DHL自行決定。


14. 準據法

為了DHL之利益,因本條件與條款所引起之任何爭議,應交付貨物運送起始國,非專屬性法院管轄區裁決,並以該國法律為準據法,除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,託運人應以不得撤銷方式呈遞管轄區。

15. 可分割性

任何條款之無效性或不具強制性,應不影響本條件與條款之任何其他部分。

選擇國家或地區